2010上海国际艺术博览会
参展细则
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
香港国际展览策划有限公司
中国收藏家行业协会
承办单位:
上海汉尊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协办单位:
法国欧亚文化艺术交流协会
二、展览相关时间及地点
展览日期:2010年4月30日(星期五)至5月3日(星期一)
展览时间:专业人士免费参观日 4月30日 9:30-16:30
公众开放日 5月1日/2日 9:00-16:30
布展时间:4月29日 8:30-17:00
撤展时间:5月3日 14:00-18:00
展览地点:上海市漕宝路88号
三、参展资格确认
1. 申请受理时间:即日起至2010年3月30日止
2.参展对象:画廊、艺术公司、艺术院校等艺术机构
3.展品范围:架上绘画、雕塑、摄影、装置、多媒体等
4. 参展形式:可以专题展形式,提升画廊或艺术机构的艺术和学术水平,促进销售。
5. 参展确认:所有参展申请者的参展作品需经审核通过后获准参展。参展申请者应确保所递交资料的准确性与真实性。所有参展作品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尊重我国的民族审美习惯,组委会保留最终评审权。
6. 展位安排:组委会按照展品类别、参展机构报名和缴纳展位费的时间先后顺序,参照展商的选择并结合展览的整体布局来确定展位。组委会有权对展览的整体布局进行调整。
7. 展位使用:未经组委会同意,展商不得将展位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参展机构在展览期间若展示与所递交的申请资料不相符的展品,组委会有权取消该展商参展资格,所缴纳的展位费将不予退还。
8.活动区域:参展机构可在展馆内组织与艺术相关的各类演示及观众互动活动,活动方案报组委会获准后,特辟活动区域进行实施,方案递交截止日期为2010年3月30日。
四、展馆
1. 展厅面积11000平方米
2. 楼面承重:5000公斤/平方米
3. 层高/最小限高:8米/6米,特装限高6米,局部5.5米
五、展位费及展位费缴纳
1. 标准展位(3M×3M):A区 1200元/平方米;B区1100元/平方米;
包括设施:9㎡展出场地,2.5m高壁板,一条中英文楣板,洽谈桌一张、二把椅子、220V电源插座一个、射灯二支、展位内满铺地毯
租用光地费用:A区1100元/平方米。光地最少起租36㎡,不含其它设施及特装管理费;
2. 凡在2010年2月30日前报名,并一次性支付全额参展费用的参展商,享受展位费5%的优惠。
3. 展位费支付:组委会收到参展方提交的《参展申请表》后,即视为参展方已认同本细则的规定并愿意接受其约束。本细则具有中、英文两个版本,如有歧义,以中文版本为准。。展位费在十天内一次付清,若逾期未付,将视为自动放弃参展资格,原定展位不予保留。报名参展机构在提交的《参展申请表》五个工作日前至少需支付50%的展位费作为定金。若参展单位临时退展 , 所交的参展费用恕不退还。
六、图录
1. 组委会将出版210X285彩色图录,收录参展机构资料及参展作品。
2. 每家参展客户可免费刊登作品图片1张。作品图片请以电子文件(JPG或TIF)形式提交,图片文件尺寸必需大于16×16cm,且分辨率在300dpi以上;也可提供120彩色反转片或高清晰度照片(请标明反转片的正、反、上、下)。作品图片请同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尺寸、材质、创作年代等信息。
3. 画廊请提供画廊场景照片1张或电子文件。
4. 图录资料递交截止时间:2010年3月30日。
5. 若展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将刊登图录所需资料交至组委会,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刊登图录。
6. 展位面积达到9平方米将获赠图录1册。
7.如需增加图录版面,另收取制作费2000元/页。
七、作品的销售
参展作品由参展机构直接销售,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组委会不参与作品的销售。
八、相关服务
1、住宿安排:组委会与展馆附近数家宾馆协定最优惠的价格,组委会代为预定,费用由展商自理。
2、返程交通预定:组委会将在展馆现场专设返程票预定点,提供航空及铁路售票服务。
3、翻译:组委会可代为参展机构安排翻译人员,优惠价格约为300元人民币/天(英文翻译)。
4、其他:展馆内提供验钞、复印、上网及包装材料出售等相关服务方便参展机构。
九、安全与保险
1. 展览期间展馆内24小时有保安人员执勤,负责展馆内日常安全巡逻。
2. 组委会建议展览期间各参展机构对参展作品、物品及人员自行投保。组委会对于展览期间展品、物品、人员所发生的任何直接、间接、突发性的经济损失与人身伤害不负担任何责任。
十、出版物规定
各参展单位所展示、陈列、销售及赠阅的画集、画册或其它出版物宣传品均不得含有反动、色情、暴力等违禁内容。无出版物发行许可资质的参展单位不得擅自从事画集、画册或其它出版物宣传品的销售活动。境外出版的画集、画册或其它出版物宣传品必须提供合法完备的进口手续后方可销售。
十一、知识产权
展商保证参展作品、售出作品、向组委会提交的一切图形文字资料,不构成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害,如组委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因此遭受损失的,组委会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展商承担组委会为此支付的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归上海汉尊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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