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竹书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裁 沈永革
在音乐圈子里摸爬滚打了十几年,国内唱片行业的现状着实令我担忧。在这个网络普及率极高、听歌途径多元化、网络盗版盛行的时代,唱片业正在遭受着前所未有的苦难并挣扎着。在我们的邻邦日本,唱片产业每年产出大约是4200亿日币,相当于30亿元人民币。而我国内地唱片产业每年只有近6亿元产出。这与我国庞大的用户群极不相称(中国现在约有6亿个手机用户和3亿多网络用户),而我国的唱片产业总产值还不及某些餐饮酒店一年的收入。这与我国现在的国际经济地位极不匹配。
音乐制作的风险
很多人对唱片行业的认识是从艺人开始的。其实,在一个专辑的背后是巨大的商业投入和创造力的投入。让我们不妨看看这个行业的运作方式:第一步,先要发掘艺人,确定人选之后通常与其签约,然后进行包装,随后是音乐制作:包括与词曲作家约词、约曲,选择录音棚和录音师进行录音,这部分投入在20万元~30万元之间,这还仅限于一般的词曲作者和一般的制作。接下来是拍两到三首MTV,拍摄制作专辑封面。根据公司实力,这需要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人民币的投入。之后是媒体宣传阶段。唱片公司要向全国大约600家媒体递送宣传资料。
从一个不知名的艺人到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艺人,这其中唱片公司投入大约是80万元~120万元。即便这样,艺人也不一定会走红,那么还需要继续投资,推广第二首或第三首歌。倘若还不理想,就要考虑出第二张专辑,还要进行同样的程序。这其中,唱片公司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唱片公司的巨大的投资支持和丰富的专业知识,提升了艺人的价值,帮助艺人开发自己的才艺并将其带给广大的观众。在数字环境下,竞争愈演愈烈,唱片公司作为艺人的合作者、投资者、推广者和咨询者的角色显得格外重要。
销量锐减的实体唱片
据国际唱片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中国实体音乐销量近年来屡创新低,2008年和2007年相比,销量下挫25%,从2.8亿元人民币降至2.14亿元人民币。2009年的数据还未统计完毕,但预计实体音乐销量下滑得会更厉害。现在每张发行量不过三五千的唱片比比皆是。白金唱片和金唱片奖的定奖标准一降再降。国内有规模的唱片公司现在已经不到5家,原因很简单:投入得不到回报。前文这一连串的数字着实令从业者沮丧。
唱片产业衰败殃及关联产业
唱片行业原本就包含着一个相当庞大的产业链,除了唱片公司、艺人,还有其他与之密切相关的行业。比如印制CD的光盘厂就是相当重要的一个环节,可现在人们已经几乎不再购买唱片,这些关联产业的境况便十分尴尬。也正因为唱片销量剧降,不少光盘制造厂失去了最重要的生产源。近两年,单是北京的光盘厂就已倒闭了12家,如今只剩下10家左右。
据中国官方2005年公布的数据,中国对超过7000个非法音乐网站予以打击。其他方面的数据显示,目前国内合法的音乐网站尚不足20家。据国际唱片业协会的估计,中国数字音乐的盗版率超过90%,2008年中国网民通过互联网下载的非法音乐文件数超过73亿个。
目前,国内主要的非法数字音乐传播渠道有深层链接网站(音乐搜索引擎)、直接侵权的非法音乐网站、P2P网络、各类音乐盒等。从事这类侵权服务的甚至包括一些国内知名的互联网公司。深层链接网站构成了国内非法盗版数字音乐最重要的传播渠道,并借助广告的方式从中牟取了巨额利润。
数字音乐市场举步维艰
让我们再来看看合法的数字音乐市场。在中国,不论在线音乐还是移动音乐都没能正常有序发展,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盗版太强势。网络免费下载的盛行,致使中国数字音乐的主要构成为移动音乐,这一点与其他国家有所不同——欧、美、日、韩等国家和地区均有成熟发达的合法在线音乐市场。在移动音乐市场中,作为内容提供者的唱片公司,目前仅能获得移动音乐销售收入额的5%甚至更少。另据艾瑞咨询(iResearch)的统计,2008年中国移动增值市场已达180亿美元,其中与音乐有关的增值服务占到45%,约81亿美元。但唱片公司只能从中分得约4100万美元。
生死攸关的广播权和表演权
毋庸置疑,如今从餐厅、酒店到广播机构,大量商家都在通过播放音乐吸引客户、提高效率和推动业务增长。这些电台、电视台、饭店、餐厅、机场、酒吧等,使用录音制品直接或间接帮助其经营,从而得到利润。作为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尽管为此付出了大量的人力和资金投入,却根本无法从广播、表演等方面得到应有的收益,这使处于转型期的音乐产业雪上加霜,处境越来越困难。以国内最大的唱片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为例,虽拥有大量优秀唱片资源,但由于复制权能带来的利益日益萎缩,广播权和表演权又没有被法律赋予,只能靠搞多种经营维持运转。曾繁荣一时的广东唱片业,现在50%左右已转行改做其他行业。国内音乐制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音乐产业举步维艰。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使用音乐的行业。据有关资料显示,餐厅和酒店行业的全球价值现已超过了2.3万亿美元。而广播业的全球价值更是高达325亿美元。音乐产业没有义务为这些行业做无私共享。国际经验表明,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是音乐行业收入增长的重要渠道,但是在我国,录音制作者却无法收取这方面合理的使用费用,因为我国的《著作权法》尚未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不久前,我国著作权人终于等到了《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颁布。对于著作权人拥有这项权利并且最终有了可操作性的付酬标准,作为一个音乐从业人员,甚感欣慰,但同时也很不解,为什么同样是广播权,录音制作者却不能享受到同样的待遇呢?尤其在行业形势如此严峻的情况下,这两项权利对唱片公司来讲无疑生死攸关。
后记:唱片产业路在何方
造成唱片公司在信息网络传播、广播、表演等方面权益严重受损的原因是复杂的,我想其中最大的原因是法律的不健全。在立法时,有诸多方面没有照顾到。这就导致了中国的唱片产业生不逢时,先天不足。唱片产业是一个国家文化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现在技术发展很快,法律一定也要跟上才行。如果法律不进行进一步的修正,不针对中国和国际的现状进行更新,中国的唱片产业根本无法苏醒、无法发展,又何谈民族的音乐文化呢?当然法律的保障是多方面的,但是当务之急是要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以此调动音乐创作者和制作者的积极性,创作出更多更优秀的本土音乐。
我知道,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对修改《著作权法》的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也做了大量调研工作,我还曾受邀参加一次关于修法的研讨会。在会上,一位官员的讲话让我备受鼓舞。他说:如果一部法律制约着一个产业的发展,那么这个法律是该进行修订了。是啊,中国的音乐界都在盼望着这一天能早日到来。